多选题
1分
丁某教唆15周岁的肖某抢夺低年级同学的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 AC
参考解析: 本题考察共同犯罪和刑事责任年龄的知识点。(1)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丁某教唆肖某抢夺他人手机,且得手,两人属共同犯罪,丁某构成抢夺罪既遂,故此A项正确;(2)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但肖某未满十六周岁,对其抢夺的行为不可定罪,前罪不成立故无法转化成抢劫罪,故此B项错误;(3)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故此C项正确;(4)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丁某在本题中教唆犯,肖某是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