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效中断【详解】《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A选项中,甲借乙5万元,约定1周之内归还,所以,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借款1周后开始起算,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是《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从《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可知,连带保证的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并不相互关联,所以,在B选项中,甲对连带保证人丙主张权利,并不会导致货款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所以,在C选项中,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据此,对于D选项,按照该条规定,甲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不知乙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向银行清偿后,仍可向债务人乙追偿,只是不受强制保护。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虽然司法部公布答案为C选项,但对此存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B、D选项亦是正确的。并且,从理论上来说,在B选项中,保证人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权人诉讼时效却不中断,将来保证人无法进行追偿;而在D选项中,若允许保证人追偿,则会实质剥夺债务人的诉讼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