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明知李某非法采矿,仍代为销售其矿产品。孙某构成( )。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本题考察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窝藏、包庇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因从四个罪名来看,罪名分类明细不同,比较容易区分,非法经营罪是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分类,窝藏、包庇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妨害司法罪的罪名分类,而非法采矿罪是属于破坏自然资源罪的罪名分类,所以关键要点在于是否能够熟练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罪名之间的本质区别。(1)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分类是扰乱市场秩序罪,其认定是指经营应当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行为才能经营,否则就是非法经营,但本案经营矿产品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范围之内,所以孙某销售矿产品的行为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所以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故此A项是错误的;(2)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其犯罪对象是人,而本案孙某为李某提供的是帮助其销售财物,犯罪对象是财物,这也是窝藏、包庇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最本质区别,即犯罪对象不同,故此B项也是错误的;(3)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本案孙某主观上明知其代为销售的产品系李某非法采矿的犯罪所得,客观上实施了为其代为销售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构成特征,但因其事先并未存在和李某同谋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所以本案孙某的犯罪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此C项正确的;(4)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共同的故意和具有因果关系,但本案李某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孙某并未参与,事先也未存在同谋行为,李某的非法采矿的行为和孙某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孙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故此D项也是错误的;综上,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