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丙丁之间赠与合同纠纷案 甲开了一家小卖店,柜台上的告示写明:“购买时请看清商品,所购商品出店门后概不负责。”乙到甲开的小卖店买了瓶啤酒,在开瓶时酒瓶爆炸,将乙的一颗眼球炸伤并造成...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丙丁之间赠与合同纠纷案
甲开了一家小卖店,柜台上的告示写明:“购买时请看清商品,所购商品出店门后概不负责。”乙到甲开的小卖店买了瓶啤酒,在开瓶时酒瓶爆炸,将乙的一颗眼球炸伤并造成乙脸部毁容,乙遂向甲要求赔偿损失。甲以店里的告示已写明免责条款为由不予赔偿,但怕乙起诉,便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低价卖给了知道此事的亲戚丙,将另一辆汽车先后分别与不知情的A和B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市场价先后卖给了A和B,并将汽车交付给了B后与A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乙将甲起诉后,发现甲家中贫困,该汽车是其主要财产。丙接受汽车后对侄子丁说:“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把这辆汽车送给你。”后丁考上大学要求丙赠与该汽车,丙则称该汽车已被卖掉,因此撤销自己之前的承诺。丁认为丙违约,要求丙赔偿其损失。
【问题】
1.甲已经事前声明店中商品出店门后概不负责,乙是否还可向甲要求赔偿损失?为什么?
2.甲将汽车卖给丙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假设甲卖给丙的那辆汽车是甲仅有的财产,此时乙该如何做?
4.丙将汽车送给丁的承诺在丁考上大学前的效力状态如何?
5.如果丁后来通过弄虚作假上了大学,丙的承诺效力又如何?为什么?
6.本案中,丁能否要求丙赔偿损失?为什么?
7.A和B谁能取得汽车所有权?
参考解析: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1)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属于格式条款,如果属于《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属于其他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无效。(2)注意区分债权人可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在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无效主要看受让人是否有侵害债权人的意图和目的,是否与债务人通谋、互相配合、共同实施。如果受让人仅仅是知道转让价格不合理、行为有害于债权,而无共同侵害债权人之故意,则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之规定,是有效的,债权人只可行使撤销权,而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1.可以。甲店中的免责声明是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乙仍可以向甲要求赔偿损失。 2.有效。甲将汽车低价卖给丙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的,且无合同无效的情形。 3.乙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4.已经成立,但还未生效。 5.丙的承诺不发生效力。因为丁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条件视为不成就。 6.不能。赠与人丙可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丁不能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7.B能获得汽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交付即所有权转移,甲将汽车交付给了B,B即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