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陈某拐卖妇女案 被告人刘某(男,38岁)伙同陈某(男,40岁)自2008年至2010年先后5次从安徽等地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王某、马某、郑某等1 3名妇女拐卖到山东,以5000元、4000元不等...
刘某、陈某拐卖妇女案
被告人刘某(男,38岁)伙同陈某(男,40岁)自2008年至2010年先后5次从安徽等地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王某、马某、郑某等1 3名妇女拐卖到山东,以5000元、4000元不等价格卖与当地农民为妻,刘、陈二人从中计获赃款6万余元。后来案发,刘某、陈某被抓获归案。刘某之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决定刘某之父需缴纳3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为防止刘某擅自逃离,公安机关又作出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并告知刘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其聘请的律师李某。
A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年底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陈某有期徒刑8年。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刘某提出上诉,陈某未提出上诉,A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法院针对刘某的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没有明确的理由。2010年12月,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确实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人民法院只好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01 1年省人民检察院发现刘某、陈某拐卖妇女一案的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刘某一案案情简单,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只是量刑不当,于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原合议庭,对刘某一案再次开庭审理,最后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5年。
【问题】
1.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2.县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抗诉过程中有哪些做法不当,为什么?
3.刘某可以如何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做如何处理?
4.本案审判中,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5.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为什么?
6.若刘某对再审判决仍不服,是否可以上诉?为什么?
参考解析:
本题难点在于向谁提出抗诉。二审程序的抗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而再审程序抗诉应直接由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有权提出抗诉再审的人民检察院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法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所以,二审抗诉提出后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接受抗诉的同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将二者对比记忆,才便于掌握。
1.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不能要求刘某同时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两者只能取其一。公安机关告知刘某未经批准不得会见其律师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其律师。 2.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没有明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抗诉是以“认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前提的。 3.刘某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4.(1)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2)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仅有被告方上诉的情况,对于同时有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则不受此原则的限制。 (3)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指令再审时,由原合议庭进行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5.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由二审人民法院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刑不当的应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 6.刘某对再审判决不服的,不能再提出上诉。本案重审是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是终审判决,被告人不能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