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BC
参考解析: 【考点】级别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级别管辖仍然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因此,A选项说法是错误的,不应选。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因此,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不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