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分
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考点】司法判决解散【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选项A、B、C项均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故都不是正确选项。另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