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建设银行诉光明造纸厂和甲市城市信用社案 甲市第三中学有一个印刷厂(以下简称校办厂),与成长儿童图书出版社签订了一份印刷图书的合同。由于对图书质量有特殊的要求,校办厂必须重新购买一台价值50万元的印...
甲市建设银行诉光明造纸厂和甲市城市信用社案
甲市第三中学有一个印刷厂(以下简称校办厂),与成长儿童图书出版社签订了一份印刷图书的合同。由于对图书质量有特殊的要求,校办厂必须重新购买一台价值50万元的印刷机。于是它就向当地的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申请贷款。建行要求其提供保证。校办厂就向建行提出由第三中学担任保证人,建行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接受第三中学成为保证人。于是校办厂只好找与自己有业务关系的光明造纸厂作为保证人。光明造纸厂与建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造纸厂与校办厂对贷款中的4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款日期为201 1年2月14日,保证期为40万元贷款到期之日起9个月,即保证期限届满之日为201 1年1 1月14日。剩下的10万元,由该市城市信用社承担保证责任,其与建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当校办厂不能清偿贷款时,由信用社承担该10万元的保证责任。之后,由于校办厂在印刷过程中偷工减料且不按机器操作规则工作,所印图书全部存在质量问题。成长儿童图书出版社要求退货并拒绝付款。这时50万元的贷款已到还款期。建行见校办厂根本无力偿还贷款,便于201 1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光明造纸厂和该市城市信用社进行清偿。
【问题】
1.建行能否拒绝第三中学成为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为什么?
2.建行与光明造纸厂和该市城市信用社签订的两份保证合同的性质是否相同?
3.如果贷款的还款期限已到,建行得知校办厂因成长儿童图书出版社拒绝付款而失去了还款能力,便向光明造纸厂和该市城市信用社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光明造纸厂和该市城市信用社能否拒绝该要求?
4.如果校办厂私下将自己对建行的贷款债务转移给另一个印刷厂,此行为将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5.如果建行起诉后又于201 1年3月27日撤诉,201 1年10月27日,它能否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造纸厂和城市信用社承担保证责任?
6.如果校办厂破产被法院受理,建行见报后未申报债权,亦未告知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社错过了申报债权的机会,如果校办厂的破产清偿率为30%,那么将来城市信用社对建行承担的最大责任是多少?
参考解析:
首先,必须分清保证合同的两种类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就不能拒绝该请求。其次,考生应重点掌握的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如未约定,都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但期间的经过要求不同,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权人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连带责任保证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
1.可以拒绝。因为学校作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 2.性质不同。前者为连带责任保证,后者为一般保证。 3.光明造纸厂不能拒绝还款的请求,但城市信用社可以拒绝。 4.该私下转移债务的行为,因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无效6保证人仍应承担原来的保证责任。 5.建行可以要求光明造纸厂承担保证责任,但不能请求该市城市信用社承担保证责任。 6.该城市信用社向建行承担的最大责任是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