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的借款纠纷 2009年3月28日,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0万,期限1年,利息10万元(简单利率计算),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乙交付90万元给甲,2010年4月1日甲还100万元给...
甲和乙的借款纠纷
2009年3月28日,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0万,期限1年,利息10万元(简单利率计算),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乙交付90万元给甲,2010年4月1日甲还100万元给乙。并且,甲以其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 2009年4月1日,乙向甲汇款90万元。随后,甲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用于质押的轿车。2009年5月,甲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09年8月,甲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2009年9月1 日。甲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 9月10日,甲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的要求,并向甲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2010年1月1日,乙发现甲未按照约定将借款投资在X项目上,而是肆意挥霍,且甲的其他财产逐渐被其转移到境外。乙非常担心债权到期无法实现,找甲要求增加担保。甲态度恶劣并表示“自己有钱也不会还”。
【问题】
1.甲乙的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为什么?
2.假设2009年7月1日,甲请求提前还款并获得了乙同意,那么甲应当偿还乙本金多少钱?借款期间为多长?为什么?
3.乙可否就用于抵押9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5.汽车遭遇泥石流损毁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乙对该轿车是否享有质权?请分别说明理由。
6.乙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以避免债权遭受损失?请说出两种解决方案。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借款合同和担保相关知识的衔接。实践中,借款合同往往是和担保合同一起出现的,二者是主从合同关系。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另外考试要特别注意借款合同关于利息计算、生效时间、提前还款等方面的知识,只有将这些知识串在一起才能真正做到“万变不离其宗”。
1. 2009年4月1日。 2009年月1日,乙向甲交付90万元借款。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交付借款时生效。 2.本金为9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利息在本金中提前扣除的,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另外,根据提前还款的规定,提前还款且贷方同意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该期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即3个月。 3.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应当由己承担。9月10日,甲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此时甲已经完成了指示交付,汽车的风险已经转移给受让人己。乙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甲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 6.(1)乙可以以甲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2)甲表示“自己有钱也不会还”,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预期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乙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