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是我国新华社高级编辑,香港某报记者董某请求夏某为其搞一份机密文件。夏某到社长办公室时发现该文件就放在桌上,乘社长不注意将文件拿出复制一份,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发给董某。董某给夏某感谢费5万港币。夏某的...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本题考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罪数的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7条规定,香港属于境外地区。“香港某报记者董某”符合属于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根据《刑法》第282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如果夏某获取秘密后未提供给他人的,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故A错误。(2)夏某窃取机密文件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给境外的董某,所以夏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同时,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夏某利用职务便利进入社长办公室内拿出文件,并将文件交给董某,后收取感谢费5万元(已够数额较大标准)。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夏某的两个行为分别构成了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和受贿罪。故夏某的行为构成构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故B正确。而C项缺少受贿罪,故错误。(3)夏某通过电子邮件将机密文件发给董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夏某不是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所以不构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D错误。综上,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