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天籁文化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一间200平方米的商品房(H路6楼101室)的产权人。新月公司认为天籁文化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并造成巨大损失,准备诉讼维权。为避免天籁文化公司的侵权范围继续扩散,伺...
问题:
1.请评价A法院对新月公司在起诉前提出的两项请求的处理方式。
2.A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B法院可否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形下,依职权委托鉴定?
4.在取得鉴定意见后,B法院应如何处理天籁文化公司天鸿物业公司一案?
5.本案中天籁文化公司的诉讼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的哪项原则?
参考解析: 1.对行为保全申请的处理不正确,对财产保全的申请的处理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新月公司为避免天籁文化公司的侵权范围继续扩散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同时为了避免天籁文化公司转移资产提出财产保全,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应当得到法院的批准。因此A法院对行为保全申请的处理不正确,对财产保全的申请的处理正确。
2.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依据该法条,本案属于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而不是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没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应该公开审理,因此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3.可以。《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4.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也可考虑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天籁文化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将房屋租给天鸿物业公司,而且此合同是在新月公司起诉天籁文化公司之后签订的,这明显是天籁文化公司和天鸿物业公司恶意串通,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法院对其房屋的财产保全,属于恶意诉讼,侵害了新月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B法院应当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也可考虑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是指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不罔言、不欺诈、守承诺的基本准则。天籁文化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串通以解除法院对其财产的保全属于恶意串通型的欺诈行为,违反了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