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案 由于面料价格上涨,连年亏损,资不抵债,2006年5月,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公司解散决议及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的决议。之后威...
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案
由于面料价格上涨,连年亏损,资不抵债,2006年5月,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公司解散决议及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的决议。之后威达公司停止经营,但未组织清算,由公司总经理张华负责办理向股东分配的事宜,这期间,公司送货商王某得知此事,遂联系张华,要其支付欠货款。张华认为,公司已经解散,王某应自认倒霉。经向律师咨询,王某到工商局查询登记,发现威达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并且该公司登记注册地并非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北市A区,而是B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总经理张华。律师建议王某到威达公司注册地的B区法院起诉威达公司及股东甲、乙、丙等六人,要求其共同支付货款。
2006年8月,又有向某、赵某等多位债权人前来讨债,股东甲、乙见状,向A区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9月,威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张华向管理人进行了工作交接。 2007年1月,市场好转,分别持股10%、5%的丙、丁商议想要继续经营威达公司,并且得到债权人向某的支持,于是三人联名向法院申请了重整。
2005年1 1月威达公司曾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并提供公司办公大楼作抵押。重整期间,该银行欲行使抵押权被拒绝。然而2007年年底,因管理不善,威达公司再次陷入财务危机,不得已,威达公司向A区法院再次申请破产。
【问题】
1.威达公司解散过程中的行为有无不当?为什么?
2.对于王某的债权,张华的想法是否正确?律师的建议是否合理?为什么?
3. 2006年8月,甲、乙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威达公司破产?赵某是否有权申请?为什么?
4.如果2006年1 1月,张华的朋友李某邀请张华担任其参与合伙开办的食品厂的厂长,张华能否接受李某的邀请?为什么?
5.威达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6. 2006年10月,债权人孙某向购销合同履行地C区法院起诉A公司违约,则C区法院应如何处理?
7.威达公司用作银行贷款200万元抵押的公司办公大楼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为什么?
8.威达公司重整期间,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9. 2007年年底,威达公司再度陷入财务危机后可否再次申请破产?
参考解析:
解答本题,首先要理解公司解散与公司破产是公司终止的事由,出现解散、破产情形的公司经清算而终止。其次要熟悉解散的公司在清算中如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则应转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中的公司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转入重整程序,重整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则应宣告公司破产。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规定(二)》主要是针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问题作出的,复习时应多加注意。
1.不当有三:第一,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第二,未组织清算;第三,未注销登记。 2.张华的想法不正确,因为威达公司未经注销登记,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依法应独立承担责任。律师的建议不完全合理。王某可以起诉威达公司及其股东,但是威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A区,应当到A区法院起诉。 3,三人均有权申请。赵某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威达公司破产,甲、乙是对威达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也有权申请威达公司破产。 4.不能。因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管理者在破产清算期间负有任职禁止的义务。 5.不合法。因为股东丙、丁无权申请重整。 6.C区法院如果在受理此案前知道威达公司已被A区法院受理破产,则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孙某到A区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受理此案后查明的,则应移送至A区法院。 7.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属于债务人财产。因为人民法院尚未宣告威达公司破产。 8.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在重整期间,除《破产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有担保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担保权。 9.不可以。重整中的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其破产,而不能再次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