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分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念公司)因与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被告杜国发、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向上...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念公司)因与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被告杜国发、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衣念公司诉称:依兰德有限公司(E.LAND LTD)是第1 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兰德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原告。被告杜国发在淘宝网销售的服装中使用了TEENIE WEENIE等商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杜国发在淘宝网上的成交记录,其在2009年1 2月1日至201 0年2月1日两个月时间内就成交仿冒产品20余件,成交价格共计人民币3077元(以下币种相同)。原告正品的价格是仿冒产品的5倍至1 0倍,杜国发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1 5 000元至30 000元,侵权仿冒品给正品造成的品质减损影响则无法估测。被告淘宝公司是淘宝网的运营商。自2009年9月开始,原告就淘宝网上存在的大量侵权商品向淘宝公司提出警告,并要求其采取事先审查、屏蔽关键词等有效措施控制侵权行为的蔓延.但淘宝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被告杜国发辩称: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从其他网站上订购的,其不知这些服装是侵权商品。原告衣念公司只举证证明其中的一件服装是假货,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没有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一、原告衣念公司滥用权利。早在2006年8月,原告就开始针对淘宝网上出售的商品向淘宝公司提出投诉。在历经四年的投诉过程中,淘宝公司一直积极删除原告所指认的涉嫌侵权的信息,并始终按淘宝网当时适用的知识产权投诉规则,对涉嫌侵权人予以处理。原告投诉量巨大,仅以2009年9月29日至1 1月3日这段期间为例,原告投诉涉嫌侵权的商品信息累计达1 05 643条。根据淘宝公司的统计,原告投诉的数十万条商品信息中,约有20%的投诉是错误投诉。原告的轻率投诉引起了相关淘宝网用户的大量异议,并对淘宝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二、淘宝公司采取了合理审慎的措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淘宝网为防止用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对卖家用户的真实身份采取了合理的审查措施、组建团队及时删除权利人投诉的涉嫌侵权的信息、制定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综上,淘宝公司并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衣念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庭调查与辩论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 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第5项和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 4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6条第1款、第2款和第1 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的规定,于20 1 1年1月1 7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元;


淘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衣念公司对于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淘宝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淘宝公司负担。


问题: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该商标侵权纠纷是否享有管辖权?


2.为减少损失,衣念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在起诉前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


3.对于该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能否进行调解?


4.淘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能否直接将上诉状提交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假设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淘宝公司依法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淘宝公司拒不履行协议上的义务,衣念公司如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