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纠纷案 麒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4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甲、乙及丙,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 、25%、25%。其中甲以其对会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2...
麒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纠纷案
麒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4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甲、乙及丙,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 、25%、25%。其中甲以其对会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2008年初该股权已经设立了贷款质押。丙以机器设备出资。自麒桦公司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由甲担任,监事由乙担任,丁是公司的财务主管。甲和丁系夫妻关系,另外乙在同类行业莘莘公司担任总经理。
2010年1月,丙将其股权中的5%转让给乙,并变更工商登记。
2010年10月13日至201 1年4月6日期间,甲与乙多次互通电子邮件及函件,乙认为甲妻负责公司的财务不妥,要求外聘专业的财务人员,建立规范的内部审批和签字流程。甲则认为乙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要求其退股。与此同时,麒桦公司股东陷于权利对峙、无法表决,已经超过两年无法达成股东会决议。
201 1年5月,甲和妻子丁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100万借给由甲丁的儿子小毛独资设立的天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天一公司迟迟没有归还借款。另查明,小毛将借来的100万买了一辆车,为自己上下班用。
201 1年9月,丙与妻子离婚,其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丙的一半股权。与此同时,甲丙表示同意丙妻成为该公司股东,而乙则表示愿意购买该股权。
【问题】
1.麒桦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2.丙在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 2010年2月,戊发现丙出资的机器设备估值严重被高估,此时甲、乙、丙和戊中,分别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4.乙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什么?
5.针对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以及无法做出决议的僵局,戊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戊发现,甲借钱给其子,且怠于追偿到期借款从而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又不起诉,戊可否直接诉至法院请求天一公司还债?为什么?若提出诉讼,应当以谁的名义?
7.丙妻子要求分割丙的一半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纠纷的解决机制,应当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僵局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适用条件。另外,2010年试卷四考了法定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但是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在离婚时能否直接取得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法律对此没有直接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法理上推理。
1.符合。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最新修改,法律对货币出资的比例再无强制性要求,故本题中,股东的货币出资有25%,符合法律要求。但是,甲的股权出资有权利负担,属于瑕疵出资,应补正。 2.有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3.丙应当承担资本不足的责任,甲乙是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戊是新加入股东且不知情,无需承担责任。 4.不违反。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没有包括监事,因此监事不在竞业禁止的范围。 5.不符合。戊只占5%的股权,而公司僵局提出解散公司的股东资格必须是10%的股东。 6.不可以,若符合法律规定去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则应当以戊的名义起诉。除非紧急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否则股东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7.不支持。丙妻子要分割丙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必须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半数以上的同意,但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