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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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ABC
参考解析: 【考点】一物多保的责任分担及实行顺位【详解】《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按规定,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未约定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所以,A选项正确;抵押人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其他抵押人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所以,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对甲欠乙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债权人乙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必须先向债务人甲追偿,仅向甲不能追偿的部分,可要求己平均分担,所以,D答案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