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素云等诉A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 1996年杨素云、肖孝广与其子肖永忠、女肖桂英共同在A县某镇建了一幢2层的住房,1999年肖永忠未与杨素云、肖孝广商量,隐瞒真实情况,以自己为申请人,以房屋来源为...
杨素云等诉A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
1996年杨素云、肖孝广与其子肖永忠、女肖桂英共同在A县某镇建了一幢2层的住房,1999年肖永忠未与杨素云、肖孝广商量,隐瞒真实情况,以自己为申请人,以房屋来源为自建,向A县人民政府申请房产登记,A县人民政府经初步审查后将房屋登记为肖永忠所有,并于1999年8月1 3日向肖永忠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4年10月1 3日陈秀宁与肖永忠结婚,2007年1 2月27日肖永忠与其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服毒自杀。 2008年3月13日陈秀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房屋进行继承。杨素云、肖孝广这才得知A县人民政府给肖永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事情,二人认为A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审查不严,程序违法,未如实了解权利来源,在申请人不完全具备申请主体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错误登记,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杨素云、肖孝广在2008年3月20日向B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A县人民政府颁发给肖永忠的房屋所有权证。在B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B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C人民法院决定变更此案的管辖,于2008年3月30日作出了指定管辖的裁定,指定D人民法院受理。D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 1日收到了指定管辖的裁定。
2008年5月8日,D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律师,被告A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和第三人陈秀宁及委托代理人陈秀宁之父陈先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B人民法院具体是哪个法院,为什么?
2.此案的审理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3.杨素云、肖孝广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4.二原告之女肖桂英的财产权利在诉讼中如何予以保障?
5.若二原告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如何处理?法院如此处理后,二原告还可通过什么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
6.法院应当作出什么样的行政判决?
参考解析:
行政诉讼管辖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在级别管辖方面,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5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注意,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并没有设置限制,因此都应当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19 、20条的规定,几个特殊的地域管辖为:经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由原告选择;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既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同时,增加了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法院为A县所属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原因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审理期限从2008年3月3 1日起开始计算。指定管辖的案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裁定之日起计算。 3.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由于二原告之前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本案的起诉期限应当从2008年3月1 3日,即其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开始起算,到3月20日二原告提起诉讼时并没有超过6个月的起诉期限,且从被告颁证之日起到提起诉讼时并没有超过不动产的20年最长保护期限。 4.肖桂英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因为肖桂英是行政登记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她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法院判决她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她权益时,她有权上诉。 5.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此后,杨素云、肖孝广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A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以救济自己的权益。 6.法院应当作出撤销A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