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分

S市聚源城市信用社系2008年12月成立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

S市聚源城市信用社系2008年12月成立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S市分行批准。


201 0年1 1月1 5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该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理事长肖某于20 1 1年4月1 5日要求S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但未得到答复。20 1 1年4月1 6日S市分行派工作组对该信用社进行整顿,处理转股、扩股等事宜。201 1年10月宋某因受贿问题被S市检察院拘留。1 0月27日理事会决定由韩某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并报S市分行审批,未得到答复,S市分行于20 1 1年1 0月29日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S市分行工作人员王某主持S市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 2013年5月29日,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以S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向S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S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撤销S市分行批准的宋某越权扩股的报告,收回宋某私自发放的30万元股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S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撤销S市分行20 1 1年1 0月29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S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


问题:


1.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本案中,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理事会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3.S市分行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4.如果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你认为其理由能否成立?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作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决定是否受理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5.一审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6.在第二审程序中,聚源城市信用社可否提出在一审程序中未出示的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