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多次听取他人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宣讲,后经他人介绍加入恐怖组织,负责培养人员。此后,甲向乙、丙等人多次宣扬“圣战”思想,后乙、丙等人加入恐怖组织。甲还为进行“圣战”,购买训练器械、书籍,进行体能、技能...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本题考察罪数问题中吸收一罪相关的知识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相关解释规定,“组织、领导”是指鼓动、召集他人建立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的恐怖活动中起指挥、决策作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因为案例中甲为发展组织成员而多次向乙、丙等人多次宣扬恐怖主义思想,后乙、丙等人加入恐怖组织,符合上述规定,故此A项正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相关解释规定,通过讲授方式宣扬恐怖主义的系成立宣扬恐怖主义罪,此处的讲授报刊讲解、传授恐怖主义的思想观念,讲授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一个人或多个人,此处甲符合该行为,但由于甲的此项行为系在实施组织、领导恐怖组织行为时所采用的手段,两者系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有通常认为的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因此对于该行为甲应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认定,而非宣扬恐怖主义罪,故此B项错误;(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认定,此处培训的内容既可以是思想、意识上的,也可以是体能、技能上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中的甲的行为符合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认定情况,但同时也符合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的认定情况,因此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故甲的行为不认定为准备实施恐怖组织罪,故此C项错误;(4)根据前述解释,甲的行为仅认定为宣扬恐怖主义罪,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