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考点】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详解】《商标法》已于2013年8月30日进行了修订,但2013年司法考试仍旧考的是2001年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1款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由此可见,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并非是商标专用权人的强制性义务,因此,未进行标明并不影响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专用权。2001年《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据此,本题A项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C项符合该条第4项的规定,D项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的规定,均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B项丙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的规定,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因此B项当选。需要指出的是,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就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修改,其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但这对本题作答没有影响。据此,A项符合该条第1项的规定,C项符合该条第5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