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将该工程委托给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监理。由于该工程的特殊性,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但工程性质清楚。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
根据该工程的合同特点,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程计量程序要点如下:
(1)乙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在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2)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48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3)若乙方得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自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5)若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
(6)监理工程师签署计量支付证书,甲方据以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程变更价款的程序的要点如下:
(1)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乙方应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乙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3)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21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不同期支付。
【问题】
1.该工程适合采用什么类型的合同计价方式 说明理由。
2.试指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计量程序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3.试指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价款程序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解析: 1.该工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理由:固定单价合同属于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因为本案例中工程项目性质清楚,但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故适合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2.(1)不妥之处:乙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在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正确做法:乙方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不妥之处: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48小时内通知乙方。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内通知乙方。
(3)不妥之处: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正确做法: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1)不妥之处: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21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不妥之处: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不同期支付。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命题点与拓展】
本案例第1题主要考查合同的计价方式及其适用条件。
合同的计价方式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承包风险范围以外对合同价款影响的调整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本案例第2题主要考查工程量计量的规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现场实际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共同参加。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如果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工程师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若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工程师单方计量的结果无效。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本案例第3题主要考查变更价款的程序。
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本案例第4题主要考查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