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属于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12月已通过相关部门的重新认定,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从事电子设备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业务。假定2020年4月...
(1)2019年度相关资料
基本情况:2019年度甲公司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实现利润850万元,纳税调增项目为: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2万元,纳税调减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850+17.2-500=367.2(万元),企业已缴企业所得税=367.2×25%=91.8(万元)。
具体涉税问题:
①在审查有关账目时,发现第四个季度末“销售费用”贷方有一笔冲销处理,经调查核实,为销售电子设备收取的包装费,全年合计14万元,公司相关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40000
贷:销售费用 140000
②2019年5月,公司以自己生产制造的电子设备180万元(不含税售价)对外投资。财务部门将该批电子设备按其生产成本116万元全部结转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公司相关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60000
贷:库存商品 1160000
③公司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业务招待费43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500万元;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50万元(2018年累计未抵扣完的广告费120万元、业务宣传费10万元)。
(2)2020年第一季度相关资料
①1月18日奖励公司研发部门带头人李某价值18万元的小汽车一辆作为年终奖,产权办理在李某名下,公司相关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18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
②2月8日,甲公司处置一台旧设备,取得含税收入50万元。该设备于2008年购进,原值49万元,已提折旧9万元。公司未放弃减税,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企业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0
累计折旧 90000
贷:固定资产 490000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000
资产处置损益 100000
问题:
(1)按照所给资料顺序,指出该公司存在的纳税问题。(不考虑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2)分别计算该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应补(退)及代扣代缴税款。(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
(3)作出该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业务②的相关调账分录。
参考解析: (1)公司存在的纳税问题:
第一,2019年度公司存在的纳税问题:
①销售货物取得的包装费未作价外费用处理,少缴增值税。少缴增值税=14÷(1+13%)×13%=1.61(万元),多冲减销售费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②自产电子设备对外投资未视同销售,未缴纳增值税。
少缴增值税=180×13%=23.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16=64(万元)。
③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正确。销售(营业)收入=5000+14÷(1+13%)+180=5192.39(万元),业务招待费按比例计算限额=43×60%=25.8(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计算限额=5192.39×5‰=25.96(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25.8=17.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年度发生额未超过税法规定标准,但以前年度未抵扣完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在本年度未超过部分中税前扣除,公司未作纳税调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192.39×15%-(700+50)=28.86(万元)。
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应加计扣除,税法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500×75%=375(万元),公司纳税调减500万元,实际应纳税调减375万元。
④因补缴增值税而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⑤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按1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2020年第一季度公司存在的纳税问题:
①实物奖励给个人,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司少计增值税。
(2)计算应补(退)税额:
①2019年度应补缴的各项税款:
应补增值税=14÷(1+13%)×13%+180×13%=25.01(万元)
应补城建税=25.01×7%=1.75(万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25.01×3%=0.7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50+14÷(1+13%)-14+(180-116)+17.2(业务招待费)-28.8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75(加计扣除)-1.75(城建税)-0.75(教育费附加)=523.23(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23.23×15%=78.48(万元)
公司已缴纳所得税91.8万元
应退企业所得税=91.8-78.48=13.32(万元)
②2020年第一季度应补缴的各项税款: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80000÷12=15000(元),确定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元。
应扣缴李某个人所得税=180000×20%-1410=34590(元)
应补缴增值税=50÷(1+3%)×2%=0.97(万元)
(3)账务调整:
处置旧设备:
借:资产处置损益 0.97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