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 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 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 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 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 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 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解析: 【法理透析】 ‘
本题考核《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以及行政诉讼的管辖,法律适用与 审理程序。通过阋读材料可知,个体工商户高某经许可从事松香的生产经营,但林业行政部 门认为其违反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予以行政处罚。高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1.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经过行政 复议的,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未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 拒绝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的,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则由最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可知,本案应当由乙县林业局所在地法院管 辖;若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处罚,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亦有权管辖。
2.关于行政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 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若直接向义务机关提出, 则由义务机关依法处理;若相对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提起,则应当分别立案,可以一并 审理。
3.关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而对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法院可在审查后决定是 否适用。本题中的《林产品目录》属于省林业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 时法院适用或参照的法律依据,但法院可对其进行审查后适用,可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 的事实依据。
4.关于松香是否为非法财物,首先,松香不属于法定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物。其次, 高某拥有经营松香的营业许可,并且该批松香的运销已得到林业行政部门的批准,并已缴纳 费用。因此,这里的松香应当为高某合法所有的财产。
5.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 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中,《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仅规定从 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对松香并未作出要求,而A省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却 规定所有的林产品均需办理运输证。因此,该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的处 罚超出了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其关于没收的规定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 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 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 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 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 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 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 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人 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 《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 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 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 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