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分
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考点】撤销权的追溯对象【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选项A虽然是低价转让财产,但不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实施的行为,选项B符合时间要求,并且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应该撤销。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D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实施的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选项C中的行为虽然是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未设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因此不能撤销。选项D中的债务抵销行为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行为,也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综上,本题应选B项。【陷阱】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这些破产欺诈行为或者损害全体债权公平清偿利益的行为是有时间限制的,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另一类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要注意区分不同时间段的具体行为类型,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