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分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考点】简易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D选项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故A选项不应选。该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二)劳务合同纠纷;……故B选项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而《关于适用<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民诉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限制,可以少于30日。因为并没有直接规定于《民事诉讼法》,故C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