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分
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考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详解】《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乙合作完成剧本,该剧本的版权应由甲乙共同享有,选项A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但其人身权不得转让,据此选项B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签订合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