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振兴服装厂是江西省某市(地级市)的一家私营企业,厂长是李某。2009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09年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
李某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振兴服装厂是江西省某市(地级市)的一家私营企业,厂长是李某。2009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09年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2009年5月17日检察院提出公诉。 2009年6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李某无罪。 2009年9月1 3日,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2009年1 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并释放了李某。2009年6月1 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振兴服装厂的营业执照,致使振兴服装厂停产。李某于2009年6月15日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
1.李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2.若违法羁押给李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则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3.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4.西城区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承担何种告知义务?
5.李某不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以谁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直到2010年5月1日也没作出答复,此时李某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解析:
1.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它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振兴服装厂的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区工商局提出;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三是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2.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李某最迟可以在201 1年1 1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而且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自李某知道侵权事由的2009年2月27日起算,至201 1年1 1月27日止。
4.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李某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李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李某应以区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被告。
6.至2010年5月1日复议期限已过期,但复议机关仍未作出答复属于不作为,李某可以区工商局为被告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