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二人共谋盗窃紧靠商场的仓库,作案前,李某提出得手后放火烧掉仓库,以免留下指纹,张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留在仓库外望风。李某撬窗进入仓库,窃得价值6万余元的金银首饰。在离开仓库前,李某放了一把...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本题考察对共同犯罪的理解与判定及部分犯罪共同说在认定共同犯罪的具体运用。(1)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正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对法益侵犯的违法事实起决定性、支配性、控制性、关键性作用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共同正犯就是二人以上一起实施违法行为,二人都对违法事实的实现起到了决定性的、关键性的作用,在结果归属上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当将危害结果归属于二人。共同正犯的行为要求双方有共同实施行为的共同表现,主观上有共同去实施违法行为的犯意,共同正犯不等于双方都是实行犯,双方可能存在一定的分工配合。因为本案李某、张某二人共谋盗窃,作案前李某提出得手后放火,张某同意,对盗窃和放火有共同故意,二人系事前通谋的共犯。李某直接实施盗窃和放火是实行犯,张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和放火的实行行为,但是张某对盗窃和放火的实施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也是值得刑法直接予以处罚的,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和放火罪的共犯,属于共同正犯。故此A项错误,B项正确。(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成立共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二人的共同行为是个有机的整体,对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都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作案前李某提出得手后放火,张某同意,二人是事前通谋的共犯,李某是放火的实行犯,张某为其望风,张某虽没有直接参与实施放火,但是对放火的实施也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二人成立放火罪的共犯,意味着李某、张某二人的行为要作同等的评价,在判断结果的归属问题上就要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二人对放火的结果负全部刑事责任。故此C项错误。(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是为了解决共犯人对共犯行为导致的结果都负责任的问题,即只要是共犯行为导致,所有参与共犯行为的行为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李某、张某二人共谋盗窃紧靠商场的仓库,作案前李某提出得手后放火烧仓库,张某表示同意,具有共同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而失火罪是过失犯罪。本案李某、张某明知仓库紧靠商场,为毁灭罪证故意放火烧仓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的共犯,因此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和放火罪的共犯,故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