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分
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选项A中,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故A项正确。B选项中,乙同样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故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仍然发生效力,故C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若乙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则乙就有上诉权,故D选项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