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5分
某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一栋综合办公楼,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在申报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为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该单位在未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就急于开工建设,在建设项目即将竣工时被...
某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一栋综合办公楼,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在申报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为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该单位在未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就急于开工建设,在建设项目即将竣工时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问题】
试问,该单位的建设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问题】
试问,该单位的建设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参考解析: 根据城乡规划法,虽然该建设单位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急于开工建设属于违法行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且《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开发商的行为违法。
(2)根据《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行为。
(3)处理措施如下: 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③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④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