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家中的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中被找到,里面的东西原封未动。王某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然来取,就产生了报复的念头。他把箱子中的物品取出,装入爆炸装置,放回原处。后来,一清洁工...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本题考察一个犯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及同一法条中不同罪名的使用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同一法条中具体罪名的罗列和概括表述罪名的并列使用。(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定罪的条件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因为本案例中王某只是为了报复窃贼,而没有杀死清洁工的主观意愿,故此A项错误;(2)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是指行为人故意以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而本案中王某为了报复窃贼主观上故意放置了爆炸装置,客观上实施了又引发爆炸导致清洁工(不特定人)死亡的后果,王某的行为符合爆炸罪,故此B项正确;(3)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其主观上主要表现为过失,即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系故意放置了爆炸装置而导致清洁工的死亡,不是过失所造成的,故此C项不正确;(4)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从法条上理解,本罪的危险方法是该罪名客观方面的概括表述,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方法,而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危险方法以外的某一类危险方法的总称,而本案中的清洁工系爆炸装置发生爆炸而死亡,而不是其它危险方法所致,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