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8分
对“侮辱妇女,情节严重,都应该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观点辨析。
参考解析: 这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侮辱妇女的具体手段和行为内容不同,情节严重时,所成的犯罪也就不同。有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有的则成立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用下流、淫秽的语言、动作损害妇女性尊严,伤风败俗的行为;侮辱罪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者之间主要有以下区别:
(1)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侮辱罪的犯罪对象没有限定,只要是自然人就可以,包括幼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妇女,即年满14周岁的女性,而强制猥亵、侮辱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成立猥亵儿童罪。
(2)行为手段不完全相同。侮辱罪中行为人利用语言、动作、书面等手段,有的直接针对被害人,而有的不直接针对被害人,被害人可能不知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也是利用上述手段,但都是直接针对被害人。
(3)行为公开性不同。侮辱罪必须是公然进行,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不一定是公然进行的。
(4)行为人目的不同。侮辱罪中行为人是破坏被害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则是贬损被害人的性尊严,寻求性方面的刺激或者满足。
因此,侮辱妇女的行为手段、内容不同,是否与被害人的性尊严相关,决定了是否成立强制侮辱妇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