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分
(2010年真题)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 10月10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0日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第二项规定,选D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方,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方。本题中,甲是先履行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不选A项。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履行顺序没有先后之分,双方当事人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是本题表述的情形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故不选B项,先诉抗辩权是保证合同中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C项明显不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