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了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监理任务。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的部分建议如下:(1)省外投标人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承担过类似工程;(2)投标人应在提交...
某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了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监理任务。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的部分建议如下:(1)省外投标人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承担过类似工程;(2)投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日前提交投标保证金;(3)联合体中标的,可由联合体代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4)中标人可以将某些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符合条件的分包人完成。
事件2:施工合同约定,空调机组由建设单位采购,由施工单位选择专业分包单位安装。空调机组订货时,生产厂商提出由其安装更能保证质量,且安装资格也符合国家要求。于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与该生产厂商签订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但施工单位提出已与甲安装单位签订了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经协商,甲安装单位将部分安装工程分包给空调机组生产厂商。
事件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双方对下列5项工作的费用发生争议:(1)办理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有关手续;(2)项目监理机构现场临时办公用房搭建;(3)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的检验或试验;(4)项目监理机构影响到正常施工的检查检验;(5)设备单机无负荷试车。
事件4:工程完工时,施工单位提出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0年,并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问题】
1.逐条指出事件1中监理单位是否应采纳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2.分别指出事件2中建设单位和甲安装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事件3中各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分别应由谁承担?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事件4中施工单位的说法有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本案例第1题主要考查有关招投标资质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口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本案例第2题主要考查分包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本案例第3题主要考查工程价款结算时的各种费用。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案例第4题主要考查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不能采纳。理由: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能采纳。理由: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随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 (3)不能采纳。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可以采纳。理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2.建设单位的不妥之处:要求施工单位与生产厂商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理由:招标人不得直接为施工总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甲安装单位的不妥之处: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空调机组生产厂商。理由:甲安装单位是分包单位,根据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1)办理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有关手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造成的罚款除外。 (2)项目监理机构现场临时办公用房搭建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理由:此费用属于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 (3)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的检验或试验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理由:材料检验费用由采购供货方承担。 (4)项目监理机构影响到正常施工的检查检验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理由: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5)设备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理由:此费用包括在安装工程费中。 4.(1)不妥之处: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0年。理由: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不妥之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理由: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