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围没有其他人和物)进行爆炸,由于丙不在家,将丙的妻子丁炸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共同犯罪构成的要件,及犯罪形态、犯罪定性、既遂未遂等问题。(1)《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故意杀人是指采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本案中,是故意杀人既遂,甲雇佣乙杀丙,二者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因此选项A是对的。理由: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便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事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的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选项项A是对的,其他选项是错误的;(2)BC项错误的理由:本案中,甲雇凶手乙杀丙,虽然结果是将丙的妻子炸死,而丙安然无恙,但是甲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了他人死亡,因此应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故BC项是错误。(3)D项是错误的。理由是,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杀人方法,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认定为爆炸罪。本案中,乙欲杀丙,且丙的房子周边没有其他人和物,因此没有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不能认定为爆炸罪,构成故意杀人罪,选项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