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参考解析: (1)该条法律是关于善意第三人侵权条款的规定。
(2)善意第三人侵权,是指善意第三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认定善意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强化了保护力度。本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侵权人利用本条合法推销其侵权产品的漏洞,使任何人在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某种商品是侵权产品时不得继续从事任何经营行为。这就要求第三人要尽量谨慎地注意义务。
(4)善意第三人免责条件:善意第三人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则不承担责任,除此条件外,第三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包括:第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第二,在专利申请目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第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第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以及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后果: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一般要承担责任,除非善意的第三人能够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即善意第三人尽管善意,如果不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则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