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份税务师审查2018年账务(该企业2018年度决算报表已编制)时,发现了以下情况: (1)7月1日,该企业将自产的货物通过县级政府赠送给灾区,该批产品...
(1)7月1日,该企业将自产的货物通过县级政府赠送给灾区,该批产品的市场不含税售价为100000元,成本为60000元,假设该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的支出未超过税前可扣除的限额。
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2)8月1日,本月对一仓库进行扩建,支出金额为60000元,该仓库已提足折旧,该仓库在2018年9月30日完成验收,预计可以继续使用3年。
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3)12月1日,上月外购的库存商品因管理不善被盗,库存商品成本为12000元,其进项税额已抵扣。
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在报经批准后,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1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2000
已经按会计利润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请说明资料1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作出调账分录。
(2)请说明资料2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作出调账分录。
(3)请说明资料3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作出调账分录。
(4)计算该企业2018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参考解析: (1)资料1,企业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该企业将自产的货物通过县级政府赠送给灾区,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6%=16000(元)
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0
【提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018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摊销额=60000÷3÷12×3=5000(元)。账上多计入管理费用60000-5000=55000(元)
调账分录如下:
借:长期待摊费用 5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5000
【提示】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其他的固定资产发生改建支出,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3)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2000×16%=1920(元)。
调账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9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920
在报经批准后,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2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920
【提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4)该企业2018年度应补缴的税款如下:
补缴增值税=16000+1920=17920(元)。
补缴城建税=17920×7%=1254.40(元)。
补缴教育费附加=17920×3%=537.60(元)。
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7920×2%=358.40(元)。
该企业2018年度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资料1-16000公益捐赠+55000长期待摊费用-1920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1254.4+537.6+358.4)=74929.6(元);
补缴企业所得税=74929.6×25%=18732.40(元)。
【提示】资料1,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少记收入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万元,少记成本60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少记营业外支出16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