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趁黑夜持刀抢劫乙价值3000多元的手机,次日听家人说邻居被抢劫手机,遂将手机归还乙,并声称自己是开玩笑。从犯罪构成的观点来看,甲的行为( )。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本题考察犯罪的类型也称犯罪形态。达到既遂阶段的犯罪类型,称为犯罪既遂;没有达到既遂阶段的犯罪类型,称为末完成罪。末完成罪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因为本案甲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抢劫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并劫取乙价值3000多元的手机,完成了整个抢劫过程,达到犯罪既遂。故此A项错误;(2)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为本案甲在抢劫犯罪过程中,没有自动放弃犯罪,虽然事后采取积极努力的行为,比如甲次日听家人说邻居被抢劫手机,遂将手机归还乙,但并没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不成立犯罪中止。故此B项错误;(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因为本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黑夜持刀抢劫乙价值3000多元的手机,完成了整个抢劫过程,甲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并达到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故意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3、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故此C项正确;(4)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罪严重的犯罪。抢劫是暴力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必须严惩。因为本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黑夜持刀抢劫乙价值3000多元的手机,犯罪情节恶劣,并不属于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至于甲事后次日听家人说邻居被抢劫手机,遂将手机归还乙的情节,可以作为酌情量刑情节考虑。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