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8分
既然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孳息收取权,则质物所生孳息为质权人所有。
参考解析: (1)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2)我国《担保法》规定质权人事有收取孳息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是基于质权入事有对置物的占有权而产生的。
(3)质权入对质物事有孳息收取权,其目的是排除出质人对孳息的收取权。收取孳息的目的是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主债的本金和利息。因此,质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不等于质权人对质物的孳息享有所有权,孳息的地位类似于质物,在于强化质物担保的债权得到实现。因为质物的所有权属于出质人。因此孳息的所有权也应属于出质人。与质物一样,其作为出质人的所有人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对孳息原则上不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