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日,ABC税务师事务所某税务师在查阅自己对公邮件过程中,发现自己进行税务代理的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人员向其提出如下问题: (1)本公司于2018年7月2日购入一辆小汽车,取得机...
(1)本公司于2018年7月2日购入一辆小汽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本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将2012年自建的一栋厂房对外出售,应如何纳税。
(3)本公司采购人员乘坐飞机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本公司在外地有一处于2018年9月开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总包额为3000万元(含税),分包给A公司200万元(含税),增值税如何预缴,应预缴增值税多少。
(5)本公司取得一笔财政补贴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求:请逐项分析上述业务,回答财务人员提出的各项问题,并简述理由。
参考解析: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3000-200)/1.1×2%=50.91(万元)。
(5)根据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