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正当防卫案 2010年5月16日22时30分,黄某驾驶出租车,在某市和平路金生宾馆附近搭载姜某和赵某。当车行至新湖市场的旺达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姜某要求黄某停车,车尚未停稳时,姜某持枪顶...
黄某正当防卫案
2010年5月16日22时30分,黄某驾驶出租车,在某市和平路金生宾馆附近搭载姜某和赵某。当车行至新湖市场的旺达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姜某要求黄某停车,车尚未停稳时,姜某持枪顶着黄某的喉咙命其拿出身上所有现金,同伙赵某从黄某身上搜走现金3200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后二人下车逃跑。随后,黄某驾车追赶两人。当姜某与同伙赵某用枪逼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车主下车并欲驾车离开时,黄某驾车朝摩托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某与赵某下车往市场的花岛城方向逃跑。黄某又继续驾车追赶,并从后将姜某撞倒,姜某倒地死亡。随后,黄某拨打“1 10”报警,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公安机关侦查,黄某驾驶的出租车的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且没有合法证明,经盘查,黄某交代该车为其邻居王某于2009年3月15日凌晨在该市和平广场停车场趁车主去洗手间之际偷偷开走,黄某得知后,从王某处低价买下该车并涂改了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黄某找到有多年交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林某并告知真相,请林某违规更改该车的档案,成功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将此车用于出租运营。林某通过此种方法先后违规更改了十几辆盗窃的机动车档案并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
1.姜某和赵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2.姜某与赵某抢劫罪的数额如何确定?
3.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否属于自救行为?
4.黄某向公安机关的两次交代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影响对黄某的量刑?
5.黄某购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6.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7.黄某在非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过程中是否与林某构成共犯?
参考解析:
本题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和自救行为的区别,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以及不法侵害虽已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况下。而自救行为发生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侵害状态仍继续的情况下。
1.姜某和赵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且持枪抢劫属于情节加重犯,适用升格后的法定刑。 2.姜某与赵某抢劫数额应为劫取的3200元现金、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辆摩托车的价值总和。 3.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不构成自救行为。 4.黄某第一次交代不是自首行为,第二次交代成立自首。可以对黄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5.黄某购车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7.黄某在非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过程中与林某构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