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分
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考点】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执行董事【详解】《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因此,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股东会的职权,A、D选项错。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执行董事没有权利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因此,B选项错。《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因此,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只设…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应的职权,决定聘任公司经理。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