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系某大学化学系女教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制造出了大量的冰毒,准备销售以获取暴利。警察乙知道甲的事情后,独自前往甲的家中了解情况。甲知道乙的身份后,趁乙不注意从其身后使用暴力长时间勒住乙的脖子...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综合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解析: 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杀人罪。甲如实交待自己持有毒品的事实,不成立自首。甲主动交待杨某对其强奸的事实,属于立功。丙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如果持有毒品数量过大,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丙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丁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成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行贿罪,应数罪并罚。王某构成伪证罪。陆某构成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本题主要涉及毒品犯罪问题。
关于甲的行为:(1)制造毒品罪。甲利用自己所学的化学知识制造冰毒的行为,成立制造毒品罪。但对毒品掺假的行为不属于制造毒品。(2)贩卖毒品罪。甲将毒品出售给乙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即使购买毒品的人是吸毒人员,也成立贩卖毒品罪。(3)甲将毒品从A地带往B地,成立运输毒品罪。毒品犯罪,除非法持有毒品罪之外,无论数量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选择性罪名,并且行为人也是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因此,上述三个罪行只需要认定为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罪即可。即使是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的,也成立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即可。(4)甲在制造毒品的过程中,遇到警察乙的检查时,将乙打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应与前述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并罚。(5)甲在安检时,已经被发现身上带有毒品。此时,如实交待自己持有毒品的事实,不成立自首。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6)甲主动交待杨某对其强奸的事实,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甲交待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
关于丙的行为:(1)丙购买毒品是供自己吸食。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如果持有毒品数量过大,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2)丙使用假币购买毒品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使用假币不仅是指将假币用于合法用途,还包括将、假币用于非法用途。
关于丁的行为:丁使用暴力致甲的重伤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丁的行为性质属于刑讯逼供,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关于李某的行为:(1)李某指使证人作伪证的,成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2)李某送给法官5万元钱的行为,成立行贿罪。李某的上述行为应数罪并罚。
关于王某的行为:王某作伪证的行为,成立伪证罪。
关于陆某的行为:(1)收受5万元的行为,成立受贿罪。(2)滥用权利,使甲获得减轻处罚的行为成立徇私枉法罪。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陆某的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