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
参考答案: AC
参考解析: 【考点】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消灭【详解】票据的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在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原因,甲是否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票据原因关系履行与否的问题,其不得作为银行拒绝支付票据金额的理由,故选项A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根据《票据法》第93条的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如果银行拒付,甲可以向支票的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另外,甲和乙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当然有权利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无论是根据票据关系还是根据票据原因关系,甲都可以有选择地行使相应的权利。故选项C正确。在支票遗失的情况下,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只是需要采取保全程序,选项D错误。选项B是关于票据抗辩的。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的甲和乙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甲、乙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同时,乙作为出票人也是票据债务人,而甲是持票人,故作为票据债务人的乙可以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为由拒付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应当是正确的。只是实践中,能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不完全取决于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参考答案认为B项错误,似乎也是以此为依据,但理由有些牵强。【陷阱】无因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因此要注意区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另外,票据基础关系虽然并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但在形成这种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还是产生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受到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