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分

案情: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

案情: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即5月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
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拋尸。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此后,二审判决之后,张高平叔侄两人进入了浙江省属地的监狱服刑,2005年,张高平从浙江调到新疆石河的监狱服刑,三年后,张辉从浙江调到新疆库尔勒监狱服刑。在狱中,两人始终没有放弃对案件的申诉。服刑期间,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人狱后,张高平的妻子和他离了婚,打掉了已经怀孕的孩子,张辉已经订婚的女朋友和他分了手,张高平的哥哥张高发,也一直奔走在申诉上访的路上。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同时,法院告知他们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称,该案侦查机关违法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袁连芳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这起冤案。
问题:
1.张高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2.对张高平的国家赔偿的计算,是否完全适用依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3.对张高平的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在多长时间内将赔偿决定书送达给张高平?
4.如张高平对赔偿的项目、数额有异议,有何救济途径?
5.如张高平除要求赔偿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外,还提出该冤案导致其名誉严重受损,近十年羁押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就精神损害请求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
6.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张高平的赔偿请求,应指明多少位审判员承办?处理期限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