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 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与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
2009年6月1 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与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 1日作出的(2008)黑民一终字第1 73号民事判决,基于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 2月8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 1 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 1 0年1 2月1 5日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2010年1 1月1 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0 1 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同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华隆公司联系,华隆公司称当事人之间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并于同年4月1 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华隆公司与宏阁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若不属于,应由何地法院进行一审管辖?
2.华隆公司能否选择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什么?
3.华隆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内申请再审?对于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要进行审查?
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除了提审这一审理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何种审理方式?
5.假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能都直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理由裁定不予再审?
7.本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除抗诉外,是否可以采用其他监督方式?
参考解析:
【参考答案】
1.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规则中的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则,即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不能,《民事诉讼法》第1 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公司,不满足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条件。
3.华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有新证据,因此申请再审的时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解决相关诉求。
6.不能。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于生效裁判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因此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只能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7.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