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2 1岁)与乙(1 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甲对乙说:“去逗逗它。”乙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丙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
甲(2 1岁)与乙(1 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甲对乙说:“去逗逗它。”乙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丙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 000元陶瓷。另外,丙老太太由于躲闪不及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
问题:
1.丙老太太因躲闪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甲和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丙老太太摔伤右腿所花去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若乙当时9周岁,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若乙当时1 3周岁且无个人财产,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6.陶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7.若乙用石头砸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丙老太太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参考解析:
【参考答案】
1.丙老太太因躲闪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 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丙老太太对于其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2.甲和乙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 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 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因由甲和乙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 27条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母猪撞伤丙老太太是由于甲指使乙用石块砸猪所致,甲和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若乙当时9岁,丙老太太的损失应由甲承担。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的有关规定,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通意见》第1 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该教唆、帮助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甲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5.由甲和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甲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乙当时1 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6.由甲、乙和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 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由于对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由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乙用石头砸猪是由于该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乙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 27条的规定,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