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将丙女强奸后,将丙女杀害。(事实一) 一周后,二人担心出事,又回到犯罪现场计划毁灭尸体,在移动尸体时,二人从丙女身上发现名贵手机一部(价值2000元)和一张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他们焚尸...
一周后,二人担心出事,又回到犯罪现场计划毁灭尸体,在移动尸体时,二人从丙女身上发现名贵手机一部(价值2000元)和一张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他们焚尸后,由甲卡到ATM机中取款,由乙负责望风。甲从卡里取出2万元,但告诉乙说卡里只有5000元,分给乙3000元。(事实二)
他们回到住处,在丙女手机的通讯录中,发现了丙女老公丁的电话,于是二人商议,由乙给丁打电话,谎称丙女被绑架,要求丁准备10万元于当日下午5点之前送到约定地点,否则杀害丙女。丁报警,警察安排丁按照乙的要求按时将钱送到约定地点,以便顺利抓获罪犯。丁照办。在丁刚刚将钱交给乙后,乙就被在一旁埋伏的警察抓获。(事实三)
甲在住处给乙打电话,询问事情办的如何,但发现乙关机,感觉可能出事了,于是乘坐长途大巴逃往山东老家。到站后,甲最后一个下车,发现汽车下面的行李箱中,除了自己的黑色行李箱之外,还有一个红色行李箱,以为是其他乘客遗忘的,就顺手将红色行李箱一起拿走,回到家发现红色行李箱中有5000元现金和衣物。(事实四)
乙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事实一、二、三),并告诉警方自己在犯罪中掌握的甲的手机号码和藏匿地址,警方据此将甲顺利抓获。(事实五)
甲被抓后,除了如实交代自己和乙的共同犯罪事实外,还交代了自己顺手拿红色行李箱的事实。(事实六)
问題: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3.对事实三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5.对事实五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6.对事实六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解析: 1.事实一,甲、乙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不能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因为甲、乙属于强奸后另起犯意为了灭口而杀人。强奸致人死亡指的是由于强奸行为本身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括强奸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情形。
2.事实二,甲、乙毁灭尸体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从尸体上取得手机和信用卡的行为,应视为捡拾行为。因为人死亡一段时间以后,其身上的财物为脱离占有物。所以,甲、乙将手机和信用卡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甲、乙用银行卡从ATM机取钱的行为,应评价为捡拾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甲、乙是共同犯罪,所以,甲、乙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均为2万元,不能将乙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认定为3000元。
3.事实三,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未遂)的想象结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因为二人的行为既具有欺骗性质,也具有胁迫性质,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虽然最后甲乙二人获得的财物,但因为丁给付财物是为了配合警方抓捕,二人取得财物和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4.事实四,甲下车时将其他乘客遗忘在汽车行李箱中的行李拿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因为汽车行李箱中的行李即使是其他乘客遗忘的,也不能视为脱离占有物,而应视为司机占有。甲将他人占有之物窃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5.事实五,乙因事实三的犯罪行为被抓获,所以,对事实三的犯罪不成立自首。但对于事实一和事实二仍成立特别自首。因为事实一和事实二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符合别自首的犯罪构成。乙告诉警方甲的手机号码和藏匿地址,使警方顺利抓获甲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属于协助抓捕同案犯,不成立立功。
6.事实六,甲被抓获后,如实交代自己和乙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坦白,因为自己和乙的共同犯罪事实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甲交代自己盗窃行李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因为该犯罪事实属于甲自己实施的犯罪,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