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与通运零担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案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个...
甲公司、乙公司与通运零担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案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 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甲公司和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通运零担公司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告知通运零担公司中止货运,该公司立即中止了货运,但是因为乙公司的货物占据其仓库数日,损失了4000元。乙公司还电话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
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即通知通运零担公司发运货物,乙按约定支付了一半运费,剩下的运费由甲支付。5月26日,通运零担公司发运货物,途中,泥石流灾害爆发,货物部分灭失,且车上三位乘客皆受重伤。到达目的地后,甲要求通运零担公司交付剩下的部分货物,但是拒绝支付运费。
【问题】
1.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2.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
3.乙公司暂停发货有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通运零担公司因为中止货运而损失的4000元,可以向谁主张赔偿损失?为什么?
5.对于甲乙来说,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6.对于货物灭失和乘客的重伤,通运零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甲拒绝支付运费,通运零担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为什么?
参考解析:
货物运输合同中,考试应当注意承运人对承运货物毁损、灭失所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若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于乘客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两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区分对待。另外,还要明确买卖双方对于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规则,当托运人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即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出卖方和买受人是两对关系,只有分开来看,才能对三者之间的责任理解清楚。
1.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其合同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乙地)一方所在地。 2.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 3.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乙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本题中乙公司仅仅是听信了甲公司竞争对手的片面之词。 4.向乙。根据法律规定,托运人可以随时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但是应当承担由于中止运输所造成的损失。 5.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乙公司已经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通运零担公司,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甲。 6.通运零担公司对于货物灭失不承担责任,对乘客的重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当货物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发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泥石流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而客运合同中规定,除乘客自身的原因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乘客并未有过错,零担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通运零担公司可以留置剩余部分货物。根据法律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