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26岁,汉族)与乙(男,24岁,汉族)系表兄弟。2003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于甲善于经营,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气。2...
甲(男,26岁,汉族)与乙(男,24岁,汉族)系表兄弟。2003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于甲善于经营,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气。2005年8月6日下午,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乙认为甲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摊前理论。
甲说:“我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人家愿意买我的,你不能怨我。”乙说:“人家本来要买我的苹果,是你故意压价,抢走了我的生意。你不帮我就算了,但你不该连表弟也欺负。我忍你已经很久了!”乙越说越急,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甲刺去。甲见状,急忙伸手抓刀。相持间甲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说:“我只是一时气愤,请表哥原谅。”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甲为轻伤。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
但因甲住院,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烂,损失3000余元。甲伤愈出院后,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在前来探望的妻子坚持下,向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理。问题: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
答题要求:
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第三部分:分析、论述题。本部分共2题,50分。
参考解析:
(一)被告人在伤人之后,能够主动放弃犯罪,没有继续伤害自诉人,而是给自诉人跪下及时承认错误,并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在自诉人受伤住院期间,被告入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以及日常护理。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判决时考虑到被告人悔罪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与自诉人系表兄弟,二人自2003年3月一起进城打工,一起在同一农贸市场内卖水果,并租住在同一个小院内,平时关系很好。案发之时,二人因为卖水果给同一个顾客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因为一时义愤,情绪过于激动而没有控制住自己,拿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夺刀,在夺刀的过程中,被告人将自诉人砍伤。伤人的水果刀不是乙事先准备好的,而是随手抓起的。由此可见,被告人虽故意伤害,但属于过分激动下的冲动行为。辩护人希望法庭判决时能注意到这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惩罚是一种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其目的在于消灭犯罪,在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其成为新人。对于被告人这样主观恶性程度不深的犯罪分子,改造起来比较容易,从轻处罚有利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促使其早日成为新人。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辩护人:孙××××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9月19日××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男,26岁,汉族,农民,家住××省××县××镇××村。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乙,男,24岁,汉族,××人,农民,家住××省××县××镇××村。辩护人:刘某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甲指控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0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其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人乙、被告人的辩护人刘某某,证人丙、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争执中,被告人持刀将自诉人打成轻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处被告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元(含住院费×××元、医疗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受损失水果价值3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元。并就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区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腐烂水果的价值鉴定及鉴定费用收据、原告人所在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告人的日收人证明,证实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及原告人经济损失情况。被告人辩称,自己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己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己与自诉人甲系亲表兄弟,当时自己是一时激动才动手伤人,事后很是后悔,并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对于原告人要求其赔偿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辩称,在原告人住院期间,被告人承担了原告人的住院费、医疗费,并亲自对原告人进行护理,原告人要求的这部分费用无法律依据。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承担的误工费用,被告人认为,原告人提供的收人证明不足采信。被告人辩称,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费无法律依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放弃进一步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向其道歉并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其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2.被告人与原告人系亲表兄弟,平时关系较好,被告人伤人是出于一时激愤而不是事先预谋,主观恶性较小;
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与自诉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发生纠纷。被告人认为自诉人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自诉人摊前理论。自诉人称购买人是因为自己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自愿购买的,自己没有故意抢被告人的生意。被告人称购买人本要买自己的苹果,是自诉人故意压价,抢走了自己的生意。并称,自己已经被自诉人欺负多次无法忍受。被告人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伸手抓刀。相持间自诉人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被告人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自诉人道歉,并送自诉人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自诉人为轻伤。对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被告人乙在审理过程中认罪,且有被害人甲的陈述,证人丙、丁的证言,××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乙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后,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竟在争执中持刀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伤人后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更坏结果的发生,并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及护理工作,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赔偿。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乙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其过高部分及无证据予以证实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误工费、腐烂水果损失费,共计人民币×××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2005年9月30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26岁,汉族,××人,××镇××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24岁,汉族,××人,××镇××村。诉讼请求(以下简称原告人):甲,农民,家住××省××县(以下简称被告人):乙,农民,家住××省××县
1.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
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在受伤住院期间,没有卖水果损失的费用×××元(每天按100元人民币计算)。事实和理由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乙因为生意上的纠纷,在与原告人的争吵中,持刀对原告人进行伤害。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经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刑事自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人将原告人打成轻伤(经鉴定得出),原告人住院××天,住院期间虽有被告人护理照顾并承担了住院费用。但是,原告人住院期间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烂,损失3000余元。而且,因为原告人住院接受治疗,耽误数天没有摆摊卖水果,期间损失的费用×××元(每天按100元人民币计算),要求被告人承担。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完全是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规定,原告人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来源
1.证人丙、丁各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原告人被被告人所伤属实。
2.××区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1张。××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腐烂水果的价值鉴定及鉴定费用收据1张。原告人所在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告人的日收人证明。以上书证,可以证明原告人身体受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此致××区人民法院附:本状副本1份第三部分:分析、论述题。起诉人:甲2005年9月19日
【答案】 自诉状自诉人:甲,男,26岁,汉族,××人,农民,家住××省××县××镇××村。被告人:乙,男,24岁,汉族,××人,农民,家住××省××县××镇××村。案由和诉讼请求案由:故意伤害诉讼请求: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自诉人系被告人之表哥。2003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与自诉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发生纠纷。被告人认为自诉人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自诉人摊前理论。自诉人称购买人是因为自己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自愿购买的,自己没有故意抢被告人的生意。被告人称购买人本要买自己的苹果,是自诉人故意压价,抢走了自己的生意。 并称,自己已经被自诉人欺负多次无法忍受。被告人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伸手抓刀。相持间自诉人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被告人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自诉人道歉,并送自诉人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自诉人为轻伤。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因琐事与自诉人甲发生争执后,持水果刀将自诉人打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人丙、丁,系案发时在现场劝架的买主,各书写1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属实。丙住××县××镇××村,丁住××县××镇××村。 2.××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1份,证明自诉人构成轻伤。此致××区人民法院附:本自诉状副本1份自诉人:甲2005年9月19日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答辩人:乙,男,24岁,汉族,××文化,农民,家住××省××县××镇××村。答辩人因自诉人甲起诉答辩人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答辩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答辩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从本案的特殊情况来看,答辩人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答辩人在犯罪结果发生后能够及时放弃进一步犯罪的想法,并及时采取措施使犯罪的结果不致扩大。事后,答辩入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并担任了对自诉人的日常护理工作。 (二)原告人所提赔偿其住院期间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的要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承认确实伤害了原告人的身体,导致原告人住院接受治疗,但是,原告人住院期间的住院费、医疗费是由答辩人支付的。而且,在原告人住院期间,答辩人承担了对原告人的护理工作。因此,原告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这些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原告人要求赔偿其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元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原告人出具的××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告人每天的营业收入证明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地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此条规定,原告人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用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原告人提供的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告人日收入的证明不是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所以不能采信。 (四)原告人所提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没有任何依据,表现在:(1)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人受的只是轻伤,住院不久即出院,精神并未受到多大伤害;(2)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此轻微损害并无精神损失费的相关规定,答辩人认为不应赔偿精神损失费。综上所述,答辩人虽已造成原告人身体伤害,构成犯罪,但是答辩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原告人所提出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费要求也于法无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裁判。此致××区人民法院附:本状副本1份答辩人:乙代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9月19日乙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受被告人乙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出庭之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调查审理,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认为自诉状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