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内璜乡人民政府不履行 法定职责案 陈某系河南省甲县内璜乡A村人,其丈夫因患绝症于2002年死亡。经人介绍,2009年7月底陈某与红花乡B村村民朱某相识,双方经过数月的交往,自愿结婚。但陈某的再婚...
陈某诉内璜乡人民政府不履行
法定职责案
陈某系河南省甲县内璜乡A村人,其丈夫因患绝症于2002年死亡。经人介绍,2009年7月底陈某与红花乡B村村民朱某相识,双方经过数月的交往,自愿结婚。但陈某的再婚遭到夫家亲属的阻挠,他们要陈某还清三千多元债务,并要陈某留下4岁的儿子。因而A村村委会以陈某未清偿债务为由,拒绝为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陈某多次向A村村委会提出出具证明的要求,都遭拒绝,遂于8月10日写信求助于县人大常委会和妇联要求依照有关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县人大常委会也将信转到内璜乡乡政府,要求依法予以解决婚姻登记问题,并电告乡人大依法监督。同时告知陈某可直接去找乡主要负责人解决问题。后陈某经多次要求仍被乡政府拒绝。 10月15日,陈某和朱某再次到乡政府,又一次具体陈述了村委会拒绝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事实,并出具了双方身份证以及朱某的婚姻状况证明,要求乡人民政府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给予办理结婚登记。乡政府工作人员重申了乡政府要等债务清偿等问题解决、村委会出具了证明之后,才能给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意见。陈某、朱某在10月3 1日以乡政府作为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予办理结婚登记为理由,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人民法院能否将此案作为行政案例处理?
2.法院收到起诉状应如何处理?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时,陈某和朱某享有什么权利?
3.陈某对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能申请,谁是行政复议机关?
4.如果陈某在2009年10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后,10月3 1日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5.在此行政诉讼案件中,陈某、朱某处于怎样的诉讼地位?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朱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对于乡政府不给予陈某、朱某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法院应如何裁决?
参考解析:
本题的解答关键是结婚登记的性质。如上所述,结婚登记是行政确认,但有很多人误认为是行政许可。那么二者之间有何种紧密的关系呢?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进行甄别和认定,依法定方式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首先,二者的联系表现在:(1)两者都是要式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作出。
(2)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许可的前提和一个阶段,而行政许可均有行政确认的效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必须首先确认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其次,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客体不同。行政确认的客体是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而行政许可的对象是为法律普遍禁止的行为。
(2)效果不同。行政确认是对现有法律事实、行为、权利等的证明、肯定或否定,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新的权利义务;而行政许可是恢复或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
(3)前提不同。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对某种行为的普遍禁止,而行政确认没有这种限制。
1.可以。乡政府违反《婚姻登记条例》不给陈某、朱某办理结婚登记,侵犯了他们的婚姻自由权。陈某、朱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法院收到起诉状时分情形处理:第一,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第二,对于不能当场判定是否属于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接收起诉状后,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起诉条件的,进行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载明不予立案理由的不予立案裁定。第三,对于收到起诉状时,发现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若法院接收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时,陈某、朱某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3.陈某对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是内璜乡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即甲县政府。 4.陈某在2009年10月1 8日申请行政复议后,10月3 1日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是在法定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5.陈某和朱某为共同原告。作为共同原告,如果都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6.人民法院应判决乡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